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 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肉牛肉羊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促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突出培育和做强做大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通过设立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搭建政银企三方合作平台,放大资金杠杆效应,解决企业流动资金融资问题,增强自治区肉牛肉羊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肉牛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了加强引导资金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增信撬动银行免抵押、免担保信贷放款,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闭环管理和专户管理,实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实施全过程监控管理,有效防范潜在资金风险。

二、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自治区财政、申贷企业和申贷企业所属盟市〔旗县(市、区)〕三方共同筹集设立资金池,为肉牛肉羊龙头企业增信,以1∶10的比例撬动银行免抵押、免担保信贷发放,缓解企业在生产购买、屠宰加工、销售阶段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引导资金2亿元;申贷企业按照申贷金额的10%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为申贷企业自有资金;申贷企业所属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照申贷企业缴纳保证金的1∶0.5进行配套。财政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安排1500万元。发生代偿后,首先用申贷企业和盟市〔旗县(市、区)〕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及存款利息收入进行代偿,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引导资金、合作银行按照7∶3的比例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担。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风险保证金及存款利息予以全额返还。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部门单位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职责。负责引导资金、财政贴息等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负责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开选定具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二)自治区农牧厅职责。负责推荐农牧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名单,并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申贷企业项目材料。

(三)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并负责与合作银行、申贷企业的日常沟通协调;主要负责对企业资料审核、尽职调查、贷后管理、代偿资金审核,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全流程闭环管理;配合合作银行建立银企直联系统、选定第三方机构对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支付款项、核查牛羊出入栏等情况;建立月报告制度、企业黑名单制度。

(四)合作银行职责。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建立银企直联系统,负责引导资金金融产品研发、尽职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会同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第三方机构对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审核申贷企业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核查牛羊出入栏等情况;负责代偿后的催收追偿等工作。

四、申请条件、流程及贷款发放使用

(一)申请条件。引导资金原则上支持自治区境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的肉牛肉羊加工类自治区级以上的龙头企业。申贷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

2.商业模式清晰,近三年无持续亏损,企业连续生产、运营正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信誉良好,无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无银行不良征信记录及黑名单记录;

4.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畜牧业相关政策支持方向,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二)申报流程。申贷企业按隶属关系同时向所属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农牧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牧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提交盟市财政和农牧部门。盟市财政和农牧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上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接到申贷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后立即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并且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农牧部门同意贷款的,受托管理机构通知申贷企业在3日内按照审贷金额的10%缴纳风险保证金,通知所属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3日内按照申贷企业缴纳保证金的1∶0.5进行配套。待申贷企业和所属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后,履行项目决策程序,将拟支持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备案。

(三)贷款发放。

1.贷前调查。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对申贷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调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贷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自有资金核实、风险额度测算、贷款项目情况及还款方案等。

2.期限、额度、利率与贴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额度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亿元。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融资贵问题,合作银行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自治区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的50%给予贴息。

3.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还款保障以及风险处置等内容。合作银行在审查申贷企业满足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进入贷款账户核算,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全程对贷款账户进行监控。

五、风险防控

(一)全流程闭环管理。

1.构建监管体系。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建立银企直联系统,申贷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贷款账户、销售回款子账户,在取得申贷企业授权后,将上述账户加入银企直联系统,搭建完成申贷企业监管体系。

2.存货管理。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合作银行以购买服务方式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存货委托监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贷企业使用合作银行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管理,监控管理内容及违约条款均在上述协议中详细约定,其中,监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存货核查。收购业务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对申贷企业存货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标记,确保存贷一致。同时,核对申贷企业会计账、库存保管账和统计账,确保存贷相符。

(2)存货监管。存货监管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监管。第三方机构应将申贷企业使用合作银行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全部纳入核查范围,掌握申贷企业存货的品种、数量、质量、成本及变化情况。第三方机构应对申贷企业存货进行现场监管,每周向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报送存量,对存货的实时变化情况应当做好登记,发现异常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送并采取相应措施。

非现场监管。第三方机构应定期以申贷企业的会计、统计、保管账务和自身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实际存货与合作银行进行核对,确保银企账账相符、企业账实相符。

3.回收管理。

(1)出售通报。出售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前,申贷企业应当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通报,具体通报方式由三家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三方机构应按照申贷企业提供的销售信息,核对存货标识,监督存货销售情况。

(2)结算回收。销售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须使用合作银行开设的销售回款子账户进行结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回收。申贷企业出售信贷资金形成存货后,合作银行应当及时收回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完全回收前,如发现申贷企业违规挪用资金、另设销售回款账户及不按时还款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其列入企业“黑名单”,同时将“黑名单”情况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后续不得获得各项财政扶持资金。

(二)逾期、代偿与追索。在贷款到期60日前,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贷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当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时,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话通知、实地催收等方式督促企业尽快还款,多次催收无果且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时,进入风险保证金、引导资金划扣程序。首先划扣企业和盟市〔旗县(市、区)〕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及利息收入代偿逾期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自治区财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照7∶3的比例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担。合作银行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追偿工作,追偿无果后,及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期间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按照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摊。

(三)引导资金风险预警。受托管理机构每月与合作银行核对风险代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申贷企业所属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引导资金实际运作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当引导资金累计代偿率高于3%时(当年累计发生代偿额/当年累计还款金额×100%),除存量业务外,暂停新增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已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继续履行追偿责任,代偿率低于预警线后,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四)容错纠错。对工作中出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处理:

1.企业因疫情、自然灾害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影响项目推进和实施效果的;

2.责任部门在项目推进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受托管理机构在服务企业中,为提高效能、方便企业,出现一定程度瑕疵但未造成损失的;

4.责任部门或有关单位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影响实施效果的;

5.因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或者属于执法监管空白事项,主动担当作为、解决问题,未造成损失的;

6.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六、保障措施

(一)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调度工作中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二)强化资金保障。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引导资金、财政贴息等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照当地申贷企业贷款金额做好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付。

(三)加强名单管理。自治区农牧厅做好龙头企业名单的建立、管理、定期更新和信息推送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运作情况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申贷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挪用信贷资金、另设销售回款账户、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引导资金损失的,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上一篇:内蒙古出台措施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篇:最后一页

COPYRIGHT © 2018-2021  BY 内蒙古民族贸易促进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东方银座16层 邮编:010010
技术支持:内蒙古网嘉科技
民贸会微信公众号
民贸网站